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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齐河报20231101期 >> 第A1版:要闻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许纯蕖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促进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民财产性收入稳定增加,有力促进了农村农民共同富裕和城乡协调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着眼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为我们进一步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安排,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积极探索有效途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完善激励机制。完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加强资本下乡引入、使用、退出的全过程监管。
  尊重和保障农民权益。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对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探索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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