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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齐河报20210908期 >> 第04版:专刊
关于对齐河县主城区智慧停车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齐河智慧交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定齐河县主城区智慧停车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加强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合理运用差别化收费方式提高路内停车泊位周转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德发改成本〔2020〕4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县主城区智慧停车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停车场及路侧停车位区域
  根据我县停车场和道路泊位建设情况,收费区域为主城区范围(北至京沪铁路沿线,南至济聊高速,东至津浦铁路沿线,西至顺德路)。
  二、停车场机动车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免费车辆类型
  (一)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泊位停放时长在免费时长内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
  (五)国家和省有其它明确规定的。
  四、收费公示
  在收费点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性质、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允许停放时间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道路停车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试执行,试行期一年
齐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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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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