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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十五)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燃(煤)气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问题的增值税处理原则,我们已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中进行了明确,基于上述原则,现对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业务的操作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 、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3 、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 消 费 者收 取 的 手 续 费 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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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齐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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