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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四 、 关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跨 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 所 在 地 均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和 税 务 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 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 开 具 增 值 税 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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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齐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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