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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作者:刘振
  本报讯 (记者 刘振 通讯员 朱志谦)近日,记者在县房产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平原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今后主管部门将根据此办法对物业服务进行考核打分。其中,《百分制考核细则》、《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评分标准》是《平原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实施行政监管的具体措施。
  据了解,《平原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房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营的信用记录和动态管理工作,并依据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负责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心物业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日常行为检查,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中心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营信用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综合等级评定的管理方式,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营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计分范围,信用档案管理实行项目经营与企业连带责任制,并将信用记分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物业项目评优等直接挂钩,与项目经营的执业资格直接挂钩。
  《平原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四个等级;以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同时,《平原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措施将会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方便社会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全方位的动态监督。
  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规范市场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行为。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记分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体系。同时,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等办法,加强行业自我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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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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