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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航”党建品牌标识推广使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陵航”党建品牌标识推广、制作、使用、管理,发挥组织引领作用,提升组织形象,增添基层党组织活力,营造出党建引领陵城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陵航”党建品牌标识是陵城区精神的象征,是党建引领陵城经济社会发展的旗帜,是陵城党建品牌的价值符号,寓意在红船精神指引下,陵城区以党建引领初心之航、奋进之航、为民之航,带动全区人民锚定方向,奋楫争先,扬党建之帆、赴初心之向,终达为民之港。
  第三条“陵航”党建品牌应用主体为各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党组织要将“陵航”党建品牌标识的推广应用工作纳入规范化、常态化,把品牌标识推广应用与本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时引领各方力量积极做好品牌标识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四条“陵航”党建品牌标识推广、制作、使用、管理必须坚持谁推广、谁制作、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五条“陵航”党建品牌标识由党徽、红旗、飘带、书法字体“陵航”组成元素融合而成。其元素间的相对大小和位置色彩是固定的,并设有明确规范。根据背景、场合等不同需要,可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六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陵航”党建品牌标识图案:(一)党员教育中心、党员现场教育基地、党代表工作室、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二)各级党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等;(三)各级党组织印刷品、宣传品等;(四)各级党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有关工作证件等;(五)各级党组织的网络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各类媒体宣传媒介等;(六)城市广场、公园以及景观小品等建筑场景;(七)其他适宜应用的场景。
  第七条在城市广场、公园以及景观小品等处展现时,位置应当放于显著且较高或平坦处,其前应较开阔,且与周围空间布局相协调。网络、印刷物等使用“陵航”党建品牌标识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第八条“陵航”党建品牌标识不宜用于:(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二)私人活动;(三)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第九条陵城区委组织部对“陵航”党建品牌标识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履行监督责任,对推广使用管理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第十条本规范由陵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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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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