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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初步形成防范处理邪教的法律体系(四)
作者:政法委供稿
  (接上期)
  四、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中,涉及反邪教内容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等。
  其中,2002年8月1日施行的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2006年9月11日新华社发布的《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含有违反中国的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内容。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党纪层面对党员参加邪教组织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政法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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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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