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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受伤伤者应否获赔偿
  □通讯员赵新利报道
  本报讯近日,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调解,成功解决一起因为搭“顺风车”致人受伤引起的赔偿纠纷。
  在县开发区务工的某村居民杨振明,11月20日早上开车上班时,看到本村村民杨启东正在村前公交站点等公交车,因为正好顺路,便让杨启东上了车。为了8点前准时赶到企业,路上,杨振明将车速提到120公里每小时,而这一路段限速80公里每小时。在一转弯处,杨振明因为低头看手机没控制稳方向盘,汽车冲到了公路边沟内。杨振明因为系着安全带只受了轻微伤,杨启东颅骨、右小臂骨折,共花费22000元医药费。事故发生后,杨振明只是探望过杨启东一次,之后便不闻不问。杨启东认为自己在等公交车时是杨振明主动让他上的车,杨振明开车超速还接听电话致使发生车祸,应当赔偿他的损失。在与杨振明商谈两次没有任何结果后,他来到了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在了解情况后律师找到了杨振明并向他指出,虽然他无偿让杨启东搭车属于好意,并且双方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可以判定,杨振明作为驾驶人对车辆全面控制,驾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规则,并对车上人、财、物的安全负责,因此对杨启东的受伤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杨启东是无偿搭乘的性质,可适当减少赔偿责任。在律师的调解下,最终,杨振明一次性赔偿杨启东各项损失10000元,使这起交通纠纷获得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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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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