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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提醒——
民间借贷需谨慎
  □通讯员洪潇潇报道
  本报讯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利息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人高某、杨某和孙某三人合伙开发项目,向原告杨某借贷30万元。还款时原告杨某要求被告三人“连本带息”一分钱也不能少,被告三人则认为原告要的利息“太狠”而不愿意偿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经过充分的调查了解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保护。最终,该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杨某本金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超出部分可不予偿还。
  据了解,民间借贷是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民间借贷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因此,法官提醒群众,依靠民间借贷融资以赚取高额利息缺乏法律保障,借贷双方约定利息需要谨慎,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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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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