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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军大衣背后的肇事者
作者:李先忠
  □特邀记者李先忠通讯员蔡雪陈婷婷报道
  本报讯2012年12月4日早上6时左右,在我县神头镇邓集电信局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位老人被摩托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民警到达后,发现现场只留有一滩血迹和一个破碎的头盔,并无其他线索。但是根据现场目击者称:肇事的摩托车司机穿着一件绿色军大衣,此时,这件绿色军大衣成为寻找肇事者的唯一线索。
  为迅速侦破此案,县交警大队迅速成立了“12.4”肇事逃逸案侦查小组。民警通过查看事故现场道路沿线的监控,推测出肇事司机应该是监控之间的某一个村子里驾驶摩托车出来的。于是,民警便对两个监控之间的村庄展开走访调查。 2012年12月8日上午,当民警排查到糜镇田冢村时,有村民称该村的田某经常穿绿色军大衣骑摩托车上下班,当天民警便来到田某家了解情况,发现其正好下班回家,田某见到民警立即掉头就跑,被民警当场抓住。在民警强大的心理攻势下,田某终于交代了其肇事逃逸的事实。
  据田某交代,事发当天他早上骑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去工地干活,当行至事故地点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车开着大灯,照的田某看不清楚路况,便向右躲避,谁知竟刮倒了一位老人,田某当时吓蒙了,立即推着摩托车向西走了,并将摩托车推到麦子地里用玉米秸盖上了。田某说,从事发到被抓,他每一天都生活在惊恐之中。目前,肇事者田某因交通肇事逃逸罪已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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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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