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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申诉案件100%处结
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0.9万元
作者:李照明
  □记者 李照明 通讯员 王怀征报道
  本报讯“多亏了县工商局的同志,要不是他们多次调解,帮我们维权,我们可损失大了! ”至今,一提起去年工商局的同志帮助自己维权的事,徽王庄镇张龙村村民孙万岭还记忆犹新。
  去年10月份,正值农忙之时,孙万岭等20余名农民,因为买到“问题玉米收割机”,很是苦恼,后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集体到县工商局申诉。该局安排专人经过13次艰难的行政调解,最终使厂家、经销商和车主达成协议。一起群体性消费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这个案例,是该局在消费维权领域推广行政调解工作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提出,在全社会加强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力度,社会效果非常明显。可作为“三大调解”方式之一的行政调解的功能,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还没有被完全发挥出来。为此,县工商局结合工作实际,在行政调解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直以来,在消费维权领域,普遍形成了一种“消费纠纷,由消保委调解,申诉举报,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思维定式,从而忽视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的职能。基于此,该局通过多次培训,消除了执法人员思想误区,提高了他们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此,他们在“12315”申诉举报中心,设立了专门的接待室,有专人负责接待消费者申诉,接受消费者咨询,指导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为防止行政调解案件的久调不决,他们还制订了消费者申诉案件办理流程,从申诉者接待、记录、立案、调查、调解、文书制作、送达,做了细致规范的规定。同时,为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该局对申诉案件按投诉内容和各科室业务的分工进行了分流,使申诉案件由原来的消保科一家独“舞”,变成了全局共“舞”,充分发挥了各科室在自己领域内的专业优势,实行优势互补,完善了各科室办案协调联动机制,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做到案结事了,我们还参照行政处罚说理式文书的制作,推行了说理式调解文书。该文书将案情、调解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调解理由、调解结果等全部体现在调解文书上,使当事人对调解纠纷的处理明明白白,有效减少了仲裁、诉讼、上访的发生。 ”该局副局长魏国强介绍。一年来,该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9起,成功调解19起,调处率100%,累计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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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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