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用地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区内的河塘、湖泊、湿地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要准确界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标明界线坐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经批准的绿线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批准、调整,应按照 《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要按照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职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等技术指标要符合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规划方案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建设程序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景物景观;
(五)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
(六)擅自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取土采石;
(七)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