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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强制购物“零容忍”
作者:崔静静
  本报讯 近日,从我市旅游部门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将从10月1日起施行,提醒广大市民,强制购物被取消,市民可以依法维权,放心旅游。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等。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还规定了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事宜。
  据了解,强制购物分两种:旅行社为吸引客源而与景区购物店铺达成补贴协议,形成 “零负团费”旅游团。导游个人 “赚外快”,即导游将团队带到其相熟的购物门店,强制游客购物,并获取相应回扣。
  《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购物的规定,将有效整治以上乱象,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市将对各旅行社就强制购物进行规范治理,从而促进我市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崔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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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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