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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的土地管理
作者:市档案局供稿

清代地契



民国时期地契



  清代 对全县土地管理,由县衙户房负责,为发展生产,增加税收,县衙曾多次对全县土地进行清丈、劝垦和开展 “自首”。据清乾隆 《乐陵县志》记载: 1654年 (清顺治十年) “奉旨专勘清查出有主荒上地一百二十九顷四十五亩,责令原补花户认种,编入熟地派征”。 1655年 “奉文对自首三等共地五百六十顷七十九亩一分,编入则例额数之内派征”。自1664年至1698年 (康熙三年至三十七年) “新垦、自首中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三十八亩三分”,至1760年 (乾隆二十五年) “通计阖县承粮共十一等地,一万二千二百五十四顷八十八亩一分六厘”,因康熙年间知县孟振玉劝垦未遂,虚报自首垦地八百九十顷八亩一分,故在长时期内每亩加赠七厘四毫的田赋,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清代对田产买卖,印制有统一的税契。据民间残存的地契记载: 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山东布政司奉旨 “买卖田产经收税银,持契尾粘连用印处贮存”。契尾有编列号数、业户姓名、买卖田产数目、银价等。如发生田产纠纷,可持契尾向州、县申诉。
  民国初期 本县土地兼并的现象非常严重。据有关资料记载: 1933年 (民国22年),全县有3户地主,户均土地达4, 454亩,有1,318户给地主当佃户。地主富豪为逃避田赋、差役,贿通官府用 “外带加增”和 “飞洒”粮银的办法,将其占有土地之粮银 “飞洒”、“过拨”在贫苦农民名下,加之军阀混战,地方官僚机构庞大和贪官污吏的搜刮,不少贫困农民为解脱苛重负担,卖地不要地价款,只拨粮银,谓之 “干过粮”。有的弃家外讨,形成 “死亡逃户”。
  民国初期对田产买卖,由县税契房配专人负责收税盖印,各区、约、段配经理人负责巡查。 (市档案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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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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