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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廉为宝
作者:陈伟整理
  《左传·襄公十五年》载文: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 “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 “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 “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
  译文: 《左传·襄公十五年》有文章记载:春秋时,宋国有个人得到一块玉石,将它献给掌管工程的大臣子罕。子罕不肯接受。献玉石的人说:我曾经把这块玉石拿给玉工鉴定过,他认为这是一块宝玉,因此我才敢献给您。”子罕说: “我把不贪图财物的这种操守当作是宝物,你把玉石作为宝物。如果你把宝玉送给了我,我们两人都丧失了宝物;还不如我们都保有各自的宝物。”
  点评:古往今来,人们对什么是 “宝”看法不一。大凡为官清正者,都以廉洁为“宝”;为官贪心者,都以钱物为 “宝”。廉者一生清贫,但拥有亿万人民爱戴的精神财富;贪者一时富足,却为满足贪欲留下了终身的悔恨。不同内涵的 “宝”不仅体现了不同的思想境界,人生追求,而且必将得出不同的结果。  (陈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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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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