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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约“不退不换”机构倒闭学费咋办?

  近年来,培训机构关门、转让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时常出现。当协议中出现“不退不换”等字眼时,消费者的权益可否得到保障?
  现实案例
  机构经营不善未按期排课,协约“不退不换”退费引争议
  李某为孩子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的跆拳道课程,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课程原价为单课298元,共96课时,原价2.8万元,现优惠价9800元,并标注“特惠课程不退不换”,超期不退。
  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机构因经营不善未按期排课,李某要求退费无果遂诉至法院。培训机构称双方明确约定李某购买课程为特惠课程,不退不换,且已超出课程有效期,李某无权要求退费,即便李某中途退费,也丧失优惠权益,退费时应按照课程原价扣除已上课时费用后再进行退费。
  庭审现场
  条款一方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因该培训机构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如期排课,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故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依法解除,培训机构应对未履行部分课程费用予以退还。且该机构签订合同时已收取特惠价课时费,即作出了以特惠标准计收课时费的承诺,9800元为事实上的成交价,故对培训机构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排课密度、停业时间等因素,判令退费3811元。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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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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