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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花钱装修“破坏式”拆除赔偿否?

  做餐饮生意的吴某在某商圈看中一间商铺,并与房主万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房租随行就市。然而房屋租赁到期后,吴某“破坏式”拆除装饰装修物,造成房屋毁坏,两人因此对簿公堂。
现实案例 退租后房屋装修毁损引纠纷,房主要求索赔
  经查,双方因房租涨价问题产生分歧,最终约定于2023年10月15日退房。退房当日,万某发现屋内吊顶石膏裸露,地暖管也被损坏。据此,万某要求吴某赔偿房屋设施修复费、延误出租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吴某表示,自己此前投入不菲的装修资金,为了减少损失,于是便在交房前用工具强行拆除了地砖、吊顶等装饰装修物。但吴某认为他破坏的都是自己花钱装修的,对赔偿要求不予认可。
庭审现场 破坏附合装修物,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吴某经万某同意后装修此商铺,双方解除合同时应约定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是否形成附合来确定装修物的权属及费用承担责任。吴某擅自破坏性拆除地砖、吊顶等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且损坏了房屋电路、地暖管道,给万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法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吴某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吴某当庭支付1.5万元赔偿金。(记者董建新整理)
说法
  法官表示,装修物分为已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两种情况,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如空调、热水器及可拆卸的灯具、家具等,其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原则上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如地砖、吊顶等,由于其与房屋结构紧密结合,不宜分离或分离成本过高的,一般不允许承租人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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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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