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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五)

  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临时工作人员或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应当如何配合工伤认定受理部门的调查?
  为确保工伤认定结论客观公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同的单位和人员应从不同方面给予配合协助。
  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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