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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延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

  本报讯(记者 王秀青 通讯员 路则飞)7月3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我市延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
  据介绍,2011年8月5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收缴标准予以明确。按照要求,《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拟废止,为确保我市维修资金收缴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延续维修资金收缴标准。
  中心城区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多层(1-6层)48元/平方米、小高层(7-12层)62.5元/平方米、高层(13层以上,含13层)80元/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相应建筑类型的标准缴存。此项标准适用于德城区、天衢新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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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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