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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履历引纠纷陵城法院妥善审结

  陵城讯(隋丹丹)近日,陵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因虚假履历引起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
  该案中,王某根据陵城区某学校招聘要求前去应聘,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从事学校管理职务兼任语文老师。在任职期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学校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王某存在提供虚假英语等级证书、教学经验履历等情况,王某应返还劳动报酬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学校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内容是否有效。
  根据调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王某曾将重点、直接相关的情况告知过学校。同时,对于教学经验履历、英语等级证书等相关内容,学校在签订合同时也已经进行过审核,说明这些内容并没有影响学校作出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合适岗位的决定,因此学校要求王某返还劳动报酬和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法官表示,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具有不可回收性,在处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处理。《劳动合同法》第28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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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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