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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调货机”背后的消费陷阱


  有些商家为了赚取差价,将原本在其他区域销售的电器(俗称“调货机”)运至本地销售。为了逃避追溯,产品上附着的条码信息往往被清除或销毁。销售这样的“调货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现实案例:空调售后引纠纷,经鉴定竟买到了“调货机”
  近日,赵先生在某电器专卖店购买一套品牌中央空调,卖家表示可享受官方售后质保服务。
  不久后,空调出现质量问题,赵先生拨通官方售后电话,但对方反馈空调“条形码不清晰”,无法享受售后服务。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鉴定,空调多处机组铭牌、条码信息被损坏,非原装正品。双方协调无果,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庭上,被告辩称,销售人员曾告知赵先生需要从中间商进行调货,为“调货机”,原告是自愿购买。且空调已经购买近一年,无法确定是哪个环节导致条码不清晰。
解读:私自销售“调货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
  庆云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提供原装空调。虽然销售人员曾告知需要从中间商进行调货,但并未明确说明“调货机”与正常机器的区别,存在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庆云县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空调款,并赔偿3倍损失,同时原告将空调设备退还被告。后经市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 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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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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