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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十倍赔偿”,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禹城法院:审结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赵鑫)近日,禹城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除被判处刑罚外,还被判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案件当庭宣判。
  自2017年以来,王某、张某夫妇在明知某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西药成分、食用对人体有害的前提下,从好友李某处非法购进大量保健品,并在李某推荐的印刷厂订制包装盒和说明书,进行组装后销售给唐某等人代理销售。唐某等在明知该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后,仍以线上线下方式,通过农村集市、送货上门、快递邮寄等途径卖给消费者,7名被告人累计销售金额约19万元。
  禹城市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审理法官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18.25万元,销售持续时间较长,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唐某等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同样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禹城市法院判决王某、张某等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5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元至30万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被告人王某、张某的销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解释,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保健品、药品消费意识,保持清醒头脑,警惕虚假宣传,提高识骗防骗能力,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今年以来,禹城市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刑罚措施,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再犯能力和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注重发现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犯罪发生。同时,充分采取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以案说法等形式,宣传法律规定,提高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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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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