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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受侵害,道歉请求永不过时

  在我国,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定义、维护均作出明确规定。
现实案例 女子追诉5年前人格权受侵犯,法院支持胜诉
  近日,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称自己在5年前被外派到国外分公司工作。出国后不久,和她素有矛盾的杨某趁机捏造事实,对她进行污蔑,给她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柳某表示,由于自己每次探亲时间短暂,一直没有起诉杨某。最近,她被总公司调回国内工作,决定起诉杨某,要求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事隔多年,她担心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起诉。
  得知情况后,法官解释,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败诉,并公开道歉。
解读 人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所谓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规定了较为丰富的人格权类型,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核心内涵对具备“兜底”功能的一般人格权作出明确规定。
  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获知人格权受侵害,证据掌握较为繁琐,因此,人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为受害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更加充分和直接的保障。(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1000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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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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