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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确定
我市11家上榜

  本报讯(记者李莉通讯员马慧超)3月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全省2020年度至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我市共有11家。
  这11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分别是:德州市慈善总会、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德州市义工志愿者联合会、德城区慈善总会、禹城市慈善总会、宁津县慈善总会、齐河县慈善总会、临邑县慈善总会、武城县慈善总会、夏津县慈善总会、庆云县慈善总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指捐赠者将其所得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赠者是指企业或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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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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