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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法院——
宣判我市首起洗钱案
  本报讯(宋坤涛谢晓宇)近日,被告人刘某元洗钱案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系我市首例洗钱案件,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副院长刘雪梅担任审判长,公诉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元明知徐某艳收取的现金系受贿所得,仍将其中的74万元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徐某艳生活开销。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法官介绍,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洗钱犯罪破坏正常金融秩序,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得的资金,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威胁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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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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