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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5.4万人受益
作者:王秀青
  本报讯(记者 王秀青 通讯员刘志新)10月27日,记者从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将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共有5.4万人受益。
  此次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不低于218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不低于21380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650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00元;同时,对从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45元。伤残人员、“三属”、老年烈士子女按照上级精神也有相应幅度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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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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