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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
  宁执法限拆告字〔2020〕71号
当事人:张书敏地址:宁津县城区东张县村
  经查,你在宁津县城区东张县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宁执法责拆告字〔2020〕71号)告知你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于2020年10月28日前拆除违法建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宁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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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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