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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才兴德”行动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兴德”行动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攻坚,持续激活人才存量、增加人才流量、壮大人才总量、提升人才质量,不断强化人才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实施“人才兴德”行动、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人才支持体系
  1.“一事一议”支持顶尖人才。对引进和新培养符合重大发展战略、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能够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带领核心技术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创新创业顶尖人才,实行即来即报、一事一议,给予最高6000万元综合资助。
  2.强化领军人才项目支持。完善提升现代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按照“领军人才+核心团队+产业项目”模式,每年举办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通过“以赛代评”方式遴选一批重点人才项目,对在我市落地实施转化的,给予50—100万元资助,主要用于人才团队津贴、项目研发投入、技术合作交流等。我市自主申报、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评审认定、对发展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3.深化“假日专家”工程。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其上年度在德纳税劳动报酬的5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同一人才累计最高100万元。
  4.加大博士后支持力度。对新进站(基地)的博士后,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24个月。新进站(基地)博士后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项目资助。在站(基地)博士后获批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给予1:1配套支持。
  5.加快教育医疗人才集聚。建立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席专家制度,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县管乡用”机制,建立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制度,促进教育医疗人才统一管理、资源优化配置。支持教育教学和医疗卫生机构(含民办教育、医疗机构)引进培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每人给予5—15万元一次性补贴。
  6.强化高技能人才激励。对自主培养和全职引进的世界(国家)技能大赛奖励的个人(团队),按获奖层级给予5—50万元奖励;对急需紧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5000元—3万元奖励。
  7.加强本土人才培养。整合优化市级人才工程,完善对企业经管、专业技术、技能实用、教育卫生、宣传文化、人文社科、社会工作、金融创新、乡村基层等各领域人才支持措施,入选市级人才工程的,管理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1万元补贴。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按照工资经费渠道,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8.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第一完成人(完成单位),按照国家一等奖500万元、国家二等奖100万元、省最高奖100万元、省一等奖50万元、省二等奖30万元给予奖励。排名前3位的非第一完成人(完成单位),按相应标准减半奖励。
二、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
  9.加强企业大学生激励。对新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重点高校院所(指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下同)本科生(不超过30周岁),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35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3年。其他本科学历大学生由所在县(市、区)每月给予不低于500元生活补贴。
  10.强化大学生创业扶持。对新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的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重点高校院所本科生(不超过30周岁)给予创业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人(以创办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为准),补助金额为市中心城区最高1万元/月,其他县(市、区)最高5000元/月,补贴时限最长3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的,可分别申请最高20万元、60万元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可分别申请5000元、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两年举办一次大学生创业大赛,每次遴选不超过20个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00元—3万元资助。
  11.“预引进”在校大学生。支持企业与毕业后有意来德工作的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院所本科生签订就学就业协议,给予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费资助。毕业后到协议单位就业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按照在校期间资助金额的50%给予企业补贴,每人最高3万元。
  12.实施“名校优才引进计划”。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每年统筹不少于300个岗位,面向重点高校院所定向招聘优秀毕业生,简化考试程序,放宽开考比例,可通过面谈、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确定人选。对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新招录(聘)的博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院所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3年。
  13.实施“人才回引计划”。我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硕士40周岁以下、本科生35周岁以下,本人或配偶籍贯、出生地在德州,或曾在德州工作学习过,或父母(岳父母)具有德州常住户口,属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的,按照“同级对口、全市统筹”原则予以回引安置。其中,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具有高级技师或同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到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可放宽专业限制。
  14.鼓励来德州实习。加快建设一批大学生实习基地。对受邀参加就业实习、实践锻炼、短期服务的在校生,按照每人每天6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6个月。
  15.优化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建立公务员报名容缺机制,对暂未取得职位要求的资格(资质)证书、但在规定期限内能提供的,允许先报名考试。对参加完省委组织部定向选调生笔试面试环节、因岗位数量限制未录取的考生,与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可直接考察聘用。简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审核程序,由用人单位在核准(备案)年度公开招聘方案内自主决定招聘时间和批次。
  16.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强化企业引才用才激励,对上年度引进博士研究生2人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5人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2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
三、健全人才支撑平台
  17.搭建引才活动平台。做优“智汇德州”人才创新创业周活动品牌。分产业常态化举办“高端专家德州行”系列活动。用好引才大使、海外引才工作站、驻外使领馆、商会、在外人才等资源,组织开展政策推介、项目合作、考察参观等活动。市、县(市、区)联动开展“百企校园行”“德州——名校优才直通车”“青鸟计划”等大学生招聘活动,县(市、区)党政领导每年带队到高校宣讲人才政策、开展对接招聘不少于2次。
  18.完善线上对接招聘平台。打造“互联网+”人才引进模式,用好“就选山东”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云平台和“人才德州”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求职招聘平台,服务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对接。开发建设德州人才供需对接平台,设立德州生源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招聘专区,实时更新人才和用人单位供需信息,实现岗位发布、简历投递、政策推介、交流咨询、应聘对接等常态化。
  19.打造高端人才承载平台。对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企业、“国字号”名企在我市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贴。对获批“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估情况给予省奖励资金等额支持。
  20.支持建设“人才飞地”。支持政府、园区、企业等在市外人才技术密集地区建立科技孵化器、独立研发机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人才飞地”,推动前端研发(孵化)、本地转化(产业化),经考核认定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50—300万元补助。“人才飞地”全职聘用的人才,视同在德州工作,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21.加快建设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支持多元主体建设资源开放、协同共享的公共实验室以及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能够服务全市创新需求,经认定合格的,按平台建设主体购置研发设备总价的3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1000万元。
  22.激发创业孵化平台效能。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毕业1家企业奖励3万元,其中在孵和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
  23.激励平台载体作用发挥。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平台载体,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四、提升市场配置能力
  24.拓展市场化引才路径。完善社会力量引才奖励办法,探索推行引才工作“包干制”“揭榜制”。支持企业市场化引才,对委托中介机构、专业组织等引进急需紧缺领军人才(团队)的,按引才费用50%给予补贴,每人最高30万元。支持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投入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工资可实行周期制管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探索组建德州人才发展集团。
  25.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快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园经营;支持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入驻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提供3年免费办公场所。
  26.完善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将人才薪酬水平、股权类现金融资等作为人才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人才分类认定办法,探索建立人才积分指标体系,作为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的重要依据。
  27.强化人才发展金融扶持。在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项目储备库中设立人才项目专库,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优先组织推介,优先引导参股基金投资支持。全面推行“人才贷”产品,市、县(市、区)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免担保、免抵押信贷支持。对成功在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10万元。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28.高效服务创新创业。深化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优化“一网一库一平台”信息化系统,开发移动服务平台。提升“德州惠才卡”服务,实行符合条件直发制度,推广使用电子卡;持卡人才携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可同步享受德州东站贵宾服务、景点观光相关待遇。设立高层次人才来德对接服务专员。
  29.完善编制管理保障。市、县(市、区)建立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周转池”,每年统筹不少于1000个事业编制,专项用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不占用本单位编制,不计入已核定编制总额。对引进到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层次科研人才,可申请落为事业编制,3年内保留事业身份,由企业发放工资、福利,到期后根据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可续定编制。
  30.提供签证和工作、居留便利。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5—10年、多次入境的R字签证,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我市工作且符合外国高端人才条件的,根据其合同可申请办理最长期限为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其随迁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在单位聘用、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我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31.加大安居保障力度。采取投资建设、项目回购、合作开发、长期租赁等方式,多元筹集、多点布局产权型、租赁型人才公寓,保障不同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在满足当地保障性需求后可调剂作为人才临时租住房。实行安家补贴政策,对在我市全职创新或创业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30—80万元补贴;对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博士研究生,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20万元补贴;对在我市企业就业或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贴。
  32.优化人才落户流程。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选择在市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移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以及所属县(市、区)设立的集体户落户。依托“德州公安民生警务”平台,开通在线申请、预约落户业务,实现线上线下互联贯通办理落户手续。
  33.妥善解决配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根据原工作单位性质、岗位匹配情况、专业能力素质等,按照“全市统筹、同级就近”原则对口安置,接收单位编制已满的可使用专用编制。对暂未就业的,给予每月不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3年。
  34.统筹安排子女入(转)学。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或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居住地或工作地政府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和本人意愿统筹安排。高中转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市直高中或居住地、工作地学校就读。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学前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校或参加初中升高中的,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妥善解决我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高管和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35.加强医疗保健服务。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等县处级医疗待遇,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市厅级医疗待遇。高层次人才希望保留原参保地医保关系的,医保部门协助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支持用人单位为外籍高层次人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按保费金额的5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
  36.完善交通出行和休闲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在德州东站出行时可享受贵宾室服务,可免费进入德州市内由政府投资或管理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可享受市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健身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
  37.健全人才荣誉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德州杰出人才”,每次一般不超过2人,每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8.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市、县(市、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属地财政优先保障,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招才引智活动、平台载体奖补、人才服务保障等。
  39.强化政策落实督办。将人才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巡察内容。开通“人才政策专线”,实时受理问题咨询、政策落实、意见建议等情况;投诉事项按责转办、限时办结;投诉事项办结率纳入县(市、区)人才工作考核和市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建立人才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定期调度通报,严格督查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0.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对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在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和省、市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未牟取私利或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对各级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者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相关责任。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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