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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开宣判2起涉黑恶案件
依法审理被告31人,刑期最高25年
作者:董建新
  本报讯(记者 董建新 通讯员 张群王书胜)根据全省法院扫黑除恶“集中宣判周”活动安排,8月20日,陵城区人民法院、临邑县人民法院对2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3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5年至10个月不等刑罚,再次掀起扫黑除恶强大攻势。
  陵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豆某辉、豆某贵等25人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豆某辉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以来,豆某辉在陵城区城区及周边区域组织豆某贵、盛某、范某明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豆某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伪造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有限公司,通过高利放贷、插手经济纠纷获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以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8起。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打财断血”提供指导。庭审时,该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围绕案件定性、社会危害、量刑情节等发表公诉意见。同时,合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5名被告人中,23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高了办案效率。
  法院审理认为,豆某辉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豆某辉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临邑县法院依法对王某奇等6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奇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
  法院审理查明:2017至2018年期间,王某奇伙同张某生(另案处理)、徐某彬(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师某成、石某宝等人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王某奇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王某奇纠集下,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殴打、“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临邑县城乡、济南市商河县城区等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奇、师某成等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集中宣判,展示了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关注,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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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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