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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
  宁执法责拆告字〔2020〕49号
当事人:宁津县顺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万春地址:宁津县经济开发区开发路
  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在宁津县城区津泉路西侧仁义生村南端擅自修建平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王永生
  联系方式:0534-5537625
  联系地址:宁津县城区阳光大街1号
宁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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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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