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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房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合同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保障居者有其房。
案情
再婚老人立遗嘱,配偶居住权引发争议
  张某丧偶多年,几年前与齐女士相识,并与其结婚。张某曾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在原配去世后购买的房产,由4个子女继承,齐女士有权居住至去世为止。今年4月,张某因病去世,其子女将齐女士赶出家门。事后,齐女士拿着遗嘱提起诉讼。
  德城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齐女士可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但法官介绍,这种居住权益与“居住权”有本质区别,对房屋产权人的制约也有限。
新规
可进行房屋登记,破解弱势群体居住之困
  所谓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对房屋经济价值的利用和收益,而是基于生活目的对房屋使用价值的利用,其主体往往是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民法典》实施后,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可以在生前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再婚配偶的居住权,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获得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物,且必须为住宅,商铺等不能设立。 (记者董建新整理)
援引法条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及解决争议的方法。《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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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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