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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障碍物、拉绳圈地、涂抹停车线——
公共停车位频繁被私占
作者:马乐本报

德州火车站站北路沿街商家用电动三轮车私占公共停车位。记者马乐摄


  □本报记者马乐本报通讯员张亚磊
  近日,为了方便市民停车,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新施划道路停车位3000余个,连日来,记者走访市区多个路段发现,公共停车位被占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公共停车资源浪费。
  在德州火车站站北路,有的商户为了招揽生意,方便顾客停车,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在了公共停车位上,每当有顾客上门需要停车,他们便将三轮车挪走,顾客走后再将三轮车推回。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三八路、青年路等路段,有人放置反光锥桶、共享单车等私占公共停车位。
  新湖路上的一家商户,将门前的两个停车位用反光锥桶和红绳圈了起来,不让车辆停放,店主对此的解释是:“店门口靠近马路,车辆停放后会堵住门口,影响生意。 ”
  在天衢路与吕家街交叉口,附近的一家金融公司在门前刚施划的白色车位线上涂抹了一层红色颜料,并提出只有公司客户的车辆才能放在这些“红框框”内。
  除了私占停车位外,还有些车位被无人认领的杂物占用。在新建路万达广场北侧的路沿石以上,记者在停放得密密麻麻的车辆中看到了两个“特别空闲”的车位,上面堆放了两个球形大理石隔离墩和一些建筑垃圾。“这里的车位本就不够用,不知道谁把这些东西丢在这里,好好两个车位浪费了。 ”附近商铺的店主刘先生说。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对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城市空间有限,施划的道路停车位,主要针对即停即走的车辆,不建议长时间停放,更不允许进行私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杜德军介绍,对于私占停车位这一现象,一线执勤民警将加大巡查力度,一旦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整改者将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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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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