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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明确在我省已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中,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
  参评特级技师人员,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在职在岗高技能人才。参评人员在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4年且仍在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等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在产品研发、技术革新、人才培养、取得经济效益等方面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通知规定,我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自主设立特级技师岗位,采取评聘结合方式,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按照企业正高级工程师兑现工资待遇,并在人才服务、政策支持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等方面,与正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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