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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责任人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近半数事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严重伤害。《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伤人担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案情
高空抛物伤人,受害者认为应由全楼业主共同担责
  近日,我省某地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张某在经过一栋高楼时,被楼上掉下来的一块砖头砸中头部,经诊断为重症颅脑损伤、硬膜下积液,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事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楼内一名男童为加害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案件,由男童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张某认为,应该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并申请了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新规
从3方面对现行法规加以完善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全楼业主给予补偿。《民法典》第1254条从3方面对该规定加以完善。
  确立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受害人往往举证能力有限,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对高空抛物等起到震慑作用。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将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纳入责任人范围,促使其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明确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义务及追偿权。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民法典》规定由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旦确定侵权人,补偿人可以对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记者董建新整理)
援引法条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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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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