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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录像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案情
录像遗嘱引发争议,一家人因此交恶
  张某父母育有3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 2019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小儿子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
  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根据现行规定,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张某不服,姐弟因为这件事闹得不可开交。
新规
修改完善现有继承制度,明确录像等遗嘱法律效力
  据法官介绍,现行继承法施行于1985年。在当时,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尚未普及,但在如今的法律实践中,此法容易引发争议。《民法典》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改完善了现有的继承制度,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新增的遗嘱形式有严格的订立形式,并不是随意打印遗嘱后签上自己的名字,或找人用手机录音录像就有效,而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进行签名或记录确认。(记者李智群整理)
援引法条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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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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