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电动车严禁停放在楼道内
违者最高罚500元
作者:刘臻
  本报讯(记者 刘臻 通讯员尹岩)12月26日,记者从市消防支队获悉,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规定,自即日起,我市严禁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以便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
  根据《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规定,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未设置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据市消防支队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更多>>  德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电动车严禁停放在楼道内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5 版:社会民生】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