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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机质量差工商调解商家换货
作者:王露整理
  德城区纪先生: 9月15日,我父亲在德城区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老年机,花费200元。回家后,发现手机无法插卡使用,我联系该专卖店更换新机遭拒。
  答复:德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纪先生所言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德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调解,该专卖店负责人为纪先生更换了新手机。纪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记者王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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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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