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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绝股东查账,违法
陵城法院依法调解一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作者:董建新本报

  近日,陵城区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原告厦门某投资公司状告陵城区某化工公司,称其不履行股东义务,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据调查,原告为被告公司股东,被告公司一直被法定代表人李某也就是该公司最大股东所控制,近日,原告被李某告知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亏损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原告对此表示疑问,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但该公司以未接到李某通知为由,拒不接受审计。

被告认为侵权,原告要求知晓真相

  李某认为,公司一直由其经营,公司财务报表等涉及商业机密,如果原告强行审计财务报表,会伤害李某隐私。
  原告认为,作为股东,原告有权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无权拒绝配合查阅及审计工作,这也变相证明了被告所谓的亏损是虚假的,因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官认为,此案中,原告要求对被告会计原始凭证、账簿及辅助性账簿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看相关财务报表,法院对该公司所有账目进行了查封,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按规定提供了相关材料。

小股东有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知情权是股东诸多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没有知情权的保障,股东的其他权利将成为空中楼阁。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通常表现为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或执行事务的股东侵犯非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知情权,并使其收益权被全部或部分剥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常表现为操纵董事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知情权,小股东常常被架空。
  在上市公司中,通常表现为大股东操纵董事会提交虚假的财务报告和经营信息,侵犯社会股东的知情权,使其无法获取投资利益,甚至被欺诈。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34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98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本报记者 董建新 本报通讯员 刘默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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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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