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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盯高回报 忽视高风险
参与非法集资损失惨重
  

开栏的话

  为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本报自即日起开设 “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环境安全”专栏。敬请关注。
  本报讯 (记者王德鹏李诚苗宗猛)今年以来,多地曝出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万元,甚至过亿元。受害者多是被高额利息的“大饼”诱惑,放松了风险意识,最终损失惨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给群众造成严重损失,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
  齐河县63岁的王师傅头发花白,面容憔悴。 2011年他将自己多年积攒的50多万元投放给齐河县某科局阮某,阮某跑路后导致王师傅血本无归。
  “后来我才知道,他实际上就是哄骗,从我们手里集资了几百万。我的养老钱全被骗走了。 ”说起这件事,王师傅后悔不已,“当时许诺给我们的利息是2.5分,50多万元投进去每个月光利息就上万元。这么高的利息我咋能不心动? ”
  2012年5月,王师傅向齐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民警立案调查后发现,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阮某以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为信誉担保,以向企业提供周转资金为名,向亲戚、朋友或其他不特定的人高息借款,然后阮某再将吸收来的钱以更高的利息借贷给其他人,从中坐收利息差额。
  据了解,阮某吸收公众存款涉案资金达300多万元,涉及人员30余人。后来,从阮某这里办理高利贷的人由于多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导致阮某整个资金运转链条断裂,最终畏罪潜逃。
  齐河警方随即展开缉捕工作,于2014年8月1日将犯罪嫌疑人阮某在辽宁省东港市抓获归案,而后又全力开展追赃工作,追回大量涉案资金,退还给受害人。目前,阮某因非法集资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警方提醒市民,非法集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因此,市民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同时,在民间融资活跃背景下,亟须健全相关法律,拓宽投资渠道,正确予以引导。警方提示,市民投资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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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最高可判死刑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依照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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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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