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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法院发挥“阳光心理工作室”作用——
法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作者:李智群
  本报讯 (记者 李智群 通讯员 郑春笋 高国义)“孩子,爸爸尊重你的选择,和妈妈一起要听话,照顾好自己。”3月24日,在宁津县法院少审庭,家住宁城街道西张县村的李某抱着11岁的女儿泪流满面,依依不舍。
  李某与妻子王某于2011年6月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2014年李某再婚,女儿始终闷闷不乐,要找妈妈王某。王某了解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该案在3月20日开庭审理。王某激动地说,“孩子必须由我来抚养,如果继续和李某一起生活,孩子会因为继母的原因产生性格问题。 ”而李某则称:“我的经济条件比较好,王某在外地打工,如果孩子跟她生活,要面临转学,对孩子学习不利。 ”双方在法庭上各持己见,争得不可开交。
  在此情况下,主审法官崔晓运用心理学知识,设计了一个场景,在孩子父母均在场的情况下,看看孩子最先走向父母的哪一方。在实际操作中,孩子选择了依偎在母亲身旁,并表示愿意和母亲生活。听到孩子的表态,李某含泪说,可能是自己再婚后,对孩子关心不足,虽然孩子的选择让自己感到失望,但还是尊重孩子的选择。
  “对孩子的抚养你们双方要加强沟通,尽可能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心灵创伤,为她营造一个稳定、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崔晓说。
  今年以来,宁津县法院少审庭充分发挥“阳光心理工作室”作用,由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运用心理学专业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侵权纠纷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激化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对社会和谐稳定、预防青少年犯罪、塑造少年儿童健康人格等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目前,该院已对3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心理疏导,对涉及抚养纠纷的26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心理咨询,共审结涉少刑事、民事案件55件,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0%以上,所审案件无一起上诉,无一起因矛盾激化引发的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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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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