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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法院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临邑讯 (高德刚 杨武贤)3月23日,临邑法院联合该县政法、检察、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 《临邑县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标志着该院在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该《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条件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该《办法》规定,救助工作遵循生活紧迫急需、一次性救助、随案管辖三项原则,救助提起方式为县法院依职权提起和依当事人申请提起两种。对于当事人主动申请救助的,由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法院提交救助申请书、户籍证明、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等材料,由法院负责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救助意见报县委政法委审批,由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县财政将救助金及时拨付县法院,县法院负责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该《办法》规定,救助金额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实际损失,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6个月至24个月的总额之间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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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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