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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代金券有猫腻
  中秋节刚过,党报热线就接到读者投诉电话,反映商家促销优惠的实际条件与许诺的大相径庭。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商家约定 “最终解释权”表面上看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对其广告内容产生误解而特设的提示性条款,而事实上,这些所谓的 “最终解释权”正在变为商家逃脱责任的 “保护伞”。
  中秋节期间,家住新城市花园的蒋晓敏在城区一家较有规模的牙科诊所花300元做牙齿美容时,店家推出了赠送代金券的优惠活动。中秋、国庆期间,每位消费者可获得代金券4张,每张可抵现金50元。当蒋晓敏要求用代金券抵现金时,却被告知每人每次只能使用50元的代金券,因为是临时活动所以没在代金券上标明,而且代金券的最下方已标明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无奈之下,她只好拨打了党报热线和消协电话。
  据了解,当前在快递物品、到饭店就餐及卡类消费等领域频频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而且末尾处都添加一句话:“本店 (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诊所打出的促销海报应当视为要约,因此促销内容要具体明确。蒋晓敏于指定的期限在诊所消费,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尽管诊所已在代金券中说明 “本店有最终解释权”,但该规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诊所正是企图借最终解释权来限制、剥夺就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利于消费者的权利。
  “这其实是隐性 ‘霸王’条款”,有关法律专家解释说,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当商家解释内容与消费者的理解有偏差时,商家就以自定解释权搪塞消费者,直接控制了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主动权,商家的这种做法相对于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而且侵害范围更大。 “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容侵犯。”市消协建议消费者,应不断增强权力意识,掌握应对 “霸王条款”的知识,对过于简略、存在歧义的内容做详细的约定,将商家自己设定的 “最终解释权力”转化为 “事先说明义务”。当遇到商家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来推卸责任时,消费者不要被商家的花言巧语所蒙蔽,更不要因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本报记者刘臻 本报通讯员林红来 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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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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