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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搞“游街示众”就查处谁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大河报》7月26日)。
  针对近期接连发生的 “游街示众”现象,公安部能及时出面批评制止,值得肯定。但再次面对“禁止游街示众”的通知也让人感慨,因为类似的通知早已是“三令五申”下的陈规旧章了。
  如199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三部门 《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便明确要求:“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更早的1988年,上述三部门也曾下发通知, “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几十年间反复不断强调的 “禁止”、 “坚决制止”,却并未能真正禁止此类现象的一再发生。
  “游街示众”做法 “侮辱人格”的违法性质,无疑十分明显——不仅明显违反了 《民法通则》,更严重违法了 《宪法》。一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却能数十年屡禁不止,不得不一再重复颁布禁令,如此尴尬情势显然表明, “游街示众”不仅是对那些被示众的当事人人格的羞辱,也是对法律本身的羞辱——不尊重法律、不执行落实法律。
  因此,面对频繁发生的 “游街示众”现象,当务之急并不是再次重复下发一个 “坚决制止”的通知,而是依据相关法律,对这类行为予以严惩、“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可以是一般的纪律、行政责任,甚至也可以是刑事责任。
  惟其如此,才不仅可以捍卫受害人的人权,而且也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 “游街示众”禁令虽三令五申却又屡禁不止的尴尬现状,真正将维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国家法律,从不受尊重的羞辱处境中摆脱出来。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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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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