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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点人群将优先建立健康档案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这是日前下发的《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的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康档案的具体目标:到2009年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地区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要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
  指导意见强调,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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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8 版:国际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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