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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地方法规应做到利民便民
  近日,《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在深圳新闻网上对外公布,明确市政府可以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措施。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50元罚款,甚至会被扣留车辆。
  一时间,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问题倍受网友关注。其中,支持“禁电”的网友认为电动自行车存在抢道、非法营运、无牌无证等问题,应该早日禁行。而反对 “禁电”的网友则认为电动自行车具有方便、快捷、环保等优点,进一步提倡将对城市空气和道路拥挤起到一定缓解作用。再说,抢道、非法营运的不只是电动自行车,汽车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为何就单单是电动自行车被禁行呢?
  近年来,在许多城市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但这并非电动自行车本身的罪过,实际上是生产商、骑车人和管理者的问题。究其根本,是管理不力造成的。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改进产品设计和加强交通执法等方式解决。
  当前,交通法规已经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范围,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是合法的,那么,政府没有理由剥夺电动自行车的 “生存权利”。如果禁止的是超标电动车,百姓自然无话可说,但禁止所有的电动车就值得商榷了。而且禁止电动车以后,百姓是否会满意呢?是否会给市民带来出行不便呢?因此,管理者仅从自身省心、省事的角度考虑,便动不动就挥舞手中那条权力大棒,显然是不明智的。
  笔者认为,一个地方法规的出台,应该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特别是在处理像电动自行车到底禁不禁止、如何禁止,这种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时,政府在决策之前,更应该广泛征询民意,多听听老百姓的意见以及骑车人的想法。只有真正做到"开门立法",才能使出台的法律、法规真正利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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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民生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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