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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以租车为名施诈骗
  近日,庆云县的杨某报警称:周某以做生意跑业务为名租其服务中心奇瑞商务车一辆,价值7万余元,已过租赁期限多日,迟迟不予归还。周某先称车自己开着,后又称车在其表哥处,杨某向其所称表哥索要被租车辆未果,目前车辆下落不明。
  庆云县公安局民警立即立案侦查。经查,7月上旬,犯罪嫌疑人周某向赵某借钱,赵某称可以通过车辆抵押从盐山县的刘某手中借款。于是,7月14日周某以做生意租车为名从杨某处租用奇瑞商务车一辆,并于当日开至盐山。因该车无机动车登记证,且周某并非当地人,刘某让其提供担保人。7月20日,周某在赵某帮助下找到担保人高某,以车抵押从刘某处借款38000元,周某写下43000元欠条,约定还款赎车期限为8月30日,利息5000元。
  审讯过程中,民警了解到周某在借到钱后,并没有做生意,除了借给赵某7000余元外,其余均以偿还小额欠债、唱歌、吃饭、租房、买电脑、赌博等方式予以挥霍。日前,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逮捕。 陈晓芳 袁绍通

友情提醒:
  民警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汽车租赁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为:首先,汽车租赁公司受利益驱动,为抢夺客户,对租车人员的资格和抵押物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格,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这是汽车租赁公司屡次被骗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汽车租赁合同内容太过简单,对租车人及担保人的身份认定不全面、不详细。再次,汽车租赁业主之间缺乏相互协作意识。租赁业主为了留住客户,往往对客户的情况保密,发现被骗苗头既不及时通气,也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犯罪嫌疑人作案频频得手。
  在此提醒汽车租赁公司等有关单位,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检查租赁人是否持有本人有效合法证件。二是对租赁人提供的各类证件与其本人相比对,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进行比对。三是双方对汽车租赁、风险承担、租金条款等事项进行细致周密的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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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版:城市·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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