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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商业竞争者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官同志:
  我与赵某均是电器经销商,彼此店面相邻。为垄断经销,赵某常常故意找茬,想将我赶走。前不久,赵某见我的售价比他便宜,遂以我未与其协商擅自降价、故意搅黄其生意为由,带人闯入我店内,一番打砸之后,又将我打得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38天,花去费用15000余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请问:赵某是否构成犯罪?尹小香
尹小香同志:
  尽管你的伤势并不是很重,但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该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及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已与之吻合:一方面,赵某的整个行为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赵某为了垄断经营而砸店、打人,表现出很大的随便性和“霸气”,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的、有效的控制,与当今社会所确定的主流道德文化背道而驰。虽然赵某持有因你擅自降价的理由,但也不能改变“随意”的性质。更何况,赵某受维护自己垄断心理驱使,刻意将你赶走,所持你“未经协商擅自降价、故意搅黄生意”的理由不仅不成立而且非法,纯属欺行霸市。另一方面,赵某的行为属“情节恶劣”。表现在:于青天白日、大庭广众之下,为垄断经营,公然砸店、打人,行为方式和手段恶劣;不仅侵害了你的人身权、导致了你的财产损失,而且侵犯了国家市场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公共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其行为的直接和间接危害后果均有不良,可引起社会公愤;赵某既砸又打不计后果的行为,为一般人所不齿且意想不到,直接反映了其危害意志强、主观恶意大。 法官□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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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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