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应尊重孩子的隐私权
  据有关媒体报道,从10月1日起,《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在湖北省全境正式施行。该法规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部分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禁止父母私自查阅未成年人聊天记录、短信”的条款。
  根据该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这意味着,即便您是家长,没征得孩子同意也不能私查孩子的短信。否则,将属“违法行为”。
  据了解,父母偷看孩子短信引发矛盾,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上悄然出现的新问题。如同偷看孩子日记一样,偷看孩子短信的父母,大都也用心良苦,想借此监管教育小孩,殊不知这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有人认为未成年的学生年龄尚小,谈不上有什么隐私权。在这种错误想法的支配下,出现了许多侵害孩子权益的现象,往往会给学生造成深深的伤害,导致他们心灵上的苦闷,甚至会引发学生的反社会行为或逃学、自杀等恶性事件。事实上,隐私所隐含的意义就是权利,而权利是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的。笔者想说的是,湖北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对隐私权的重视以及对保护隐私权重要性的强调,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虽然这样的规定,在目前的社会情境下,会因这样那样的原因缺乏较强的操作性,但也不能否定它的进步意义,不能据此判断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时宜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方面一律平等,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为成年人所享有,也为未成年人所享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从以上的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不可否认,在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父母监护权发生冲突时,父母的监护权可以优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但是,其目的只有一条,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挽救,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防止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滥用,为未成年人保留一定的和合适的私人空间,在限制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同时,对父母监护权也必须做出一定的限制。简言之,家长必须认识到学生虽然是被监护者,但他们首先是个“人”,他们享有人格尊严,家长应当尊重学生的权利。家长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侵犯学生自由和隐私的基础之上。
  由此可见,尊重孩子的隐私权,保护学生的自尊心,意义非同小可。陶行知先生说:“我们应该承认儿童的人权,我们解除儿童痛苦,增进儿童福利,首先要尊重儿童的人权。”在实施素质教育、倡导民主教育的今天,让我们都来大声疾呼——请尊重孩子的隐私权,进而全面做到尊重孩子的人权,因为孩子不是任何人的“私产”。
  □郭立场
更多>>  德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应尊重孩子的隐私权
  本文所在版面
【第 6 版:法制】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