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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政策问答
  一、请问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这里所说的企业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外资、股份、民营等各种企业。
  二、请问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如何落实?如果不落实怎么办?
  答:由所在企业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2002年9月28日以后退休但没有兑现此项政策的,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凡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税费奖励“一票否决”。
  三、请问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尚未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如何落实?
  答:在2000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由市劳动局予以解决;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9月28日期间退休的,企业已经破产的,按照费随税走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解决;属其他企业和2002年9月28日以后退休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所在企业解决。
  四、请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独生子女父母如何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
  答:因下岗、失业等原因将劳动人事档案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且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自由职业者中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纳入财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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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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