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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的“捐资助学”该查禁了
  招生季节,想上学,先交费,某种流行的“捐资助学”怪象,又成社会热议。
  据报道,西部某公办中学小升初招生,要求部分家长必须以“单位”名义捐资助学,且不能留真实姓名。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按照规定范围、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一费制”政策,禁止收取任何规定外费用。然而,有的地方却巧立名目,打着“捐资助学”的旗号,变违法为“合法”。
  “捐资助学”,原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善事,是依靠社会力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效办法。但它的前提是不应该有功利的、直接的交换条件,说通俗一点,那就是 “不能和入学挂钩”。否则,这造福子孙的“好经”,就给歪嘴和尚念坏了。
  然而,偏偏有人要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既是个人自愿捐助,为何却硬要填写单位又不能留真名?其实,这活儿的底细,校方知,家长知,恐怕有的主管部门也知。
  真相总是无法掩盖的。家长敢怒不敢言,也许是因为孩子的入学指标捏在人家手里,还情有可原;校长勉为其难,据说是因为上面有压力,下面有围追,不得已而为之;而如果主管部门熟视无睹,那就近乎荒唐了。
  笔者以为,当前,教育发展的进度与老百姓需求优质教育的热度相比,有一定的距离。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靠更积极的改革,必须更努力地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改革需要老百姓的理解和配合,但关键还是办学者的自强和坚守,决不能让此类失真的 “捐资助学”怪象一路风行。否则,看似满足了一部分群众的眼前需要,牺牲的却是更大多数人的教育公平,丧失的则是教育长远的清白和诚信。  □陈亦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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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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